案情简介:原告舒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21年5月14日下午,原告舒某驾驶货车到工业园区装货,装货完成后,原告舒某在车上盖篷布时不慎摔落,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舒某构成两个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家属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非交通事故,舒某也不是在使用货车的过程中受伤,以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原告舒某遂诉至法院。
问: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是否于法有据?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规定。因此,本案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即“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且根据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第四条之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本案中,原告舒某是在被保险车辆车体上盖篷布时,即在被保险机动车静态使用过程中受的伤,符合相关条款规定,且有派出所接警信息、证明等予以证实,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案涉事故并非发生在车辆驾驶过程中,以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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