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隐藏真相,破解重重机关,密闭狭小的空间,紧张刺激的剧情……密室逃脱已然成为当下许多年轻人休闲娱乐的“新宠”。近年来,因密室逃脱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游戏”中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胡莉芬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程屹,共同解读密室逃脱中的法律风险。
女子玩密室逃脱 造成十级伤残
田女士和同事相约选择了一款“僵尸”主题的密室逃脱游戏,需要在密室环境中,在“僵尸”的追赶下,寻找钥匙,从中逃脱。工作人员扮演成可怕的“僵尸”,吓得田女士和同事尖叫着慌乱奔向电梯。监控视频显示,田女士在进入电梯的瞬间,重重地摔倒在地。密室工作人员即刻停止游戏,打开电梯,将田女士扶起休息。随后,田女士被送往医院,诊断结果为肱骨近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田女士认为,因密室游戏的经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造成了自己受伤,于是,她将这家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田女士认为,玩游戏前,被告并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未告知游戏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而且游戏过程中营造的是夜间氛围,没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或语音安全提示,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密室逃脱公司则表示,田女士参加的本来就是恐怖刺激类主题的密室逃脱游戏,张贴标语在此类沉浸式的游戏中无法实现,而且原告的伤情并非被告服务过错所致,而是因为同原告一起的玩家人数比较多,相互推挤,导致不慎跌倒。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刻停止游戏并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故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来分析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对于事前,主要审查被告在游戏开始前是否对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向原告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玩家进行过安全提示。
第二,对于事中,主要审查被告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比如整个游戏的路线设计上,被告给玩家提供的唯一逃生线路是电梯,而这个电梯门非常狭窄,入口宽度仅为63厘米,而参加游戏的人员较多,极易造成拥挤。另外,游戏营造的是夜间氛围下被僵尸追赶,参与者极易产生恐慌心理,而被告在游戏过程中并未设置任何安全引导标识和进行现场风险提示,故被告设置的游戏环节、游戏线路、提供的游戏环境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三,关于事后,主要审查损害事实发生后被告是否尽到相应救助义务。本案中,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终止游戏、询问情况,并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故被告履行了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
综上,被告没有尽到事前的风险预防义务和事中的危险消除义务,故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购票前知悉涉案项目系恐怖类主体,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该类游戏可能产生的恐怖、刺激元素有一定的预判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参加。既然原告自愿选择参加此类恐怖类主题游戏,自身应当尽到高于一般娱乐活动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游戏开始前被告介绍了游戏过程,故原告对于僵尸追赶逃生的环节提前有一定的认知,在游戏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但是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原告并没有尽到比一般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故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危险预防及消除义务,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田女士自身没有尽到比一般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按照被告承担80%、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判决密室逃脱公司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19万余元。
什么情况下,密室经营者承担100%责任?
小庄和朋友参加密室逃脱游戏时不慎摔倒,右手被室内装饰物划伤,后经诊断为肌腱断裂及软组织损伤,不得不接受手术治疗。小庄认为,密室逃脱公司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密室内部分装饰品尖锐,地面没有软包材料,台阶也呈不规则状摆放,这才导致自己受伤。而密室经营者则认为,小庄之所以摔倒主要是因为当时一位同伴快要摔倒,其上前保护所致,而且小庄没有按照游戏要求佩戴手套,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庄和密室经营者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密室经营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小庄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场地内的游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包括台阶层级较高且略有陡峭,旁边又摆放着类似水晶状的尖锐装饰物且切面锋利。此外,庭审中,密室逃脱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曾明确告知小庄在游戏过程中应当佩戴手套。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庄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密室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密室经营者应当保障玩家在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游戏各环节的设置上都应尽到注意义务,然而在上述案例中,经营者提供的游戏环境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比如台阶层级高、陡峭,旁边又摆放切面锋利的尖锐装饰物的设计,即使不在密室,在一般的环境里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经营者没有事前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设置警示标识或口头指引,消费者对于上述游戏环境中的风险无法做出预判,故经营者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游戏前的免责协议,真的可以免责吗?
2019年11月2日,杨女士来到了一家密室逃脱游戏店,进行体验之前,店家提供了一份告知书注明,在接下来的体验中,可能会受到殴打、谩骂和拉拽。杨女士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便直接选择最高级别难度。游戏最后,玩家需要跳下一个三层楼高的蜘蛛网塔,这也是密室的唯一出口。在这个游戏环节中,工作人员先是吓了杨女士一下,然后就把她扔了下去。在下坠的过程中,杨女士感觉到剧烈疼痛,后经医生诊断,杨女士鼻骨骨折,鼻中隔弯曲。
2020年,杨女士将密室逃脱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在游戏区域设置安全风险提示,亦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已向原告充分告知危险游戏环节的内容和风险,故对该游戏的安全隐患并没有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同时,在游戏过程中工作人员在推落原告前有明显的假动作,且未等语音提示音数字结束即将原告推落高塔,对原告正常下落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认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是对自身能否进行该游戏有了解和判断,其自愿参加较为刺激的“高塔蛛网”项目,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在游戏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000余元。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虽然游戏前杨女士和被告签订了告知书,但告知书中关于原告知悉游戏风险,即使受伤也能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是应当围绕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审查。本案中,“高塔蛛网”作为一项高空坠落类游戏,具有较强的危险性,被告没有在该游戏区域设置安全风险提示,游戏过程中工作人员亦存在操作不当,导致杨女士受伤,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杨女士游戏前签订告知书,对游戏项目有一定了解仍自愿参加,对于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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