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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为什么要规定探望权】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获得父爱、母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实践中的困境】
许多夫妻离婚后,最放不下的是自己的子女,但是因为某些原因,直接抚养的一方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常常会以各种理由限制探望子女的权利,有些甚至把子女带走抚养,完全不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探望。基于此,夫妻离婚时应当把探望权的行使约定明确。
【探望权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1、探望的方式
一般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一般时间较短,在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内完成,不利于和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一般时间较长,通常是在周末或者子女寒暑假期间,探望后需把孩子送回或者由直接抚养一方接回。
2、探望的时间
一般选在子女周末、寒暑假、重大节日、特殊日子(生日、纪念日等)。
3、尊重子女意愿
如果子女在探望的时间内不想和不直接抚养乙方见面,则应该不予安排探望。
4、探望人中止探望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虽然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但是并没有确定哪些情形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以现行司法实践总结,一般有以下几点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病;(2)拒付抚养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附:《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作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我承诺:
1、依照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配合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2、积极配合、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不阻碍、限制、剥夺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3、明确知晓,个人、组织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承诺人:
日 期:
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我承诺:
1、依照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2、杜绝出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期间,不从事虐待、隐匿、转移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3、明确知晓,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承诺人:
日 期: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原、被告及法院各持一份。
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为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子女全面健康成长、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我承诺:
(一)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
(三)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亲自养育,加强陪伴,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六)积极配合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让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其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七)不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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