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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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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本条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其中一是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二是将“财产继承权”修改为“继承权”,三是增加了关于自然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的规定,增加的原因是民法典第三条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基本原则在继承规则中需要有具体体现。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孟子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的无恒心。”所谓恒产,不仅体现在对民事主体在世期间的私有财产给予确认和保护,还体现在当其过世后,私有财产能够得到合理、有序继承。这就需要通过财产继承规则的设立,对逝者私有财产在代际传承过程中的分配和归属规则予以明确,以其一方面,避免因遗产分配不明而引发法律纠纷,造成财产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通过遗产分配规则使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和家庭观念得到落实,维护社会组织结构的整体稳定。

上述目标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正是对自然人继承权与被继承权的承认与保护,这也是本条规定的核心规范目的。

三、继承权人的范围

继承权作为一项身份关系而取得的民事权利,为一切自然人所享有,从理论上说,根本不存在不曾享有的继承权的自然人。

对于继承权人范围如何划定,由于与一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大多不尽相同。日本采取亲属继承限制主义做法,法定继承人范围仅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俄罗斯则广泛得多,共包括五等亲。

我国主要是根据血缘、婚姻以及抚养关系,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等亲: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原《继承法》还以特别留份方式对胎儿的继承利益予以保护。民法典则正式确认胎儿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