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老百姓觉得地名是一种大家都能使用的公共资源,如果将地名注册成地理标志商标是否会被权利人垄断呢?我们还能正常使用吗?
答:地理标志其实是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来保护该产地中的公共利益。虽然一些地名经过注册后成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人对这个地名在正常叙述意义上的使用,而是禁止将地理名称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里就涉及到了正当使用的问题。
为了便于理解,以“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进行说明。如果大米确实是产自五常市特定核心产区的,并且在包装上标注地名时,也是专门规范地标注在产地、厂家信息等特定位置,字体的大小、版式、比例也都是适当的,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叙述意义上的使用,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相反,如果将“五常”二字以较大字体在包装上突出标注,作为产品的着重宣传亮点时,显然其在主观上并非善意,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的商誉,这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产生混淆。正是因为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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