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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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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是爱情的升华与归宿,亦会因感情破灭而走向尽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自会为她扛起生活的重担与债务的负担,然双方既已“二心不同、难归一意”,不如早些厘清夫妻共同债务,也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正确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从而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 1064 条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吸纳到《民法典》中,提高了立法层级,从而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

简言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图:

以案释法更明白

案例一

小黄和小陈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黄的父母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用于夫妻二人购买房屋,房产登记在小黄和小陈二人名下。现小黄起诉小陈离婚,认为该100万元系其父母借给子女买房之用,要求将该10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陈则辩称,该款系小黄父母赠与二人购房之用,是二人的共同财产。

Q:该款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A: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小黄和小陈确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无确实证据证明父母与核心家庭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宜认定为父母对核心家庭购房的赠与。本案通过有无合意举债的意思表示作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

案例二

小吴与小赵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吴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执行董事。小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借款100万元,并承诺其个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第三人起诉公司及小吴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并以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赵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Q:小赵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A:在以一方名义举债时,在认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要结合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角度做进一步判断。

债权人无法证明小赵和小吴具有合意共同参与公司经营、也无法举证该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或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宜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赵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用于家庭生存、家庭保健和娱乐、家庭和个人发展、家庭社交等需求而进行的开支。

考虑到当今社会关系交织、经济往来多元,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个人债务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