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的案件已不鲜见。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一分为二;但若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是否也应一人一半呢?近期,河北省黄骅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法官全面剖析案情、平衡各方利益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薄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薄对刘某份额没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房产登记时,赵某自愿在房产证上添加刘某的名字,刘某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赵某和刘某之间属于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赵某对刘某的赠与应为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刘某与其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该种赠与兼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涉案房产系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虽婚后于房产证上加名,但应考虑该赠与具有维系双方感情、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法院综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酌定房产归赵某所有,由赵某按比例给予刘某一定补偿,符合公平原则,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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