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然而借条的书写往往因为书写时间仓促、书写人自身素质或者考虑不全面等出现书写不规范的情况,借贷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讨债”时容易出现麻烦。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借条写错名字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谢老六做建材生意时多次向故交黄大明借款周转,2020年初,谢老六意外离世,黄大明想到谢老六还有二十万元借款未还,故向法院起诉黄大明的妻子、儿子,要求他们作为谢老六的被继承人归还借款。
庭审中,面对谢老六出示的三张借条,谢老六妻儿表示
由于谢老六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不清楚他与黄大明借款的事宜,且一张借条写明“今借王大明壹万元… …”该“王大明”并非原告“黄大明”,故对该张借条不予认可。
黄大明称
三张借条都是谢老六亲笔书写,自己和谢老六都是上海人,经常王、黄不分,上海方言中王与黄的发音相同,所以谢老六才会在1万元的借条上写作“王大明”,自己也未提出过异议。
黄大明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谢老六说道“黄大明的二十万元明年打到你卡上”。对于借条笔迹及录音的真实性,谢老六的妻儿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黄大明主张谢老六向其借款二十万元,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虽然一张借条中出借人书写为“王大明”与原告“黄大明”有一字之差,但原告黄大明持有借条原件,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大明”向两被告或谢老六主张本案系争借款,故法院认为系书写笔误,确认出借主体为原告黄大明。
另结合录音记录,录音中谢老六承诺向黄大明还款二十万元等内容,法院认定黄大明与谢老六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存在。两被告作为谢老六的配偶及儿子,为谢老六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谢老六名下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要求两被告在继承谢老六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借条上姓名笔误的情况多有发生,如同音字不区分的情况(如小和晓、建和健、明和民),如使用昵称绰号指代借款人或出借人的情况。如果发现借条有名字写错的情况,可以用这几种方式补救:
1
重新出具借条或在笔误中补正。立即发现书写笔误的,可以立即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销毁。或者可以在笔误处修正,并在修正处由原书写人签字并写明日期。
2
通过短信或者微信方式等确认。可将笔误情况写明,并发送给对方,对方确认后也有修正的效力。
3
保留出借款项的证明(如转账凭证、收条等)。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合同成立不仅要有借贷的意思,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现金交付的,可以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银行转账的,应保留好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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