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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保全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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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完整性,防止损失,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其中诉前保全需要具备紧迫性,必须是情况非常紧急,并且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申请保全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将撤销保全措施。法院在明确紧急情况属实的前提下,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诉前保全裁定,并交付执行。

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需要对紧急情况进行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举证是比较困难的。此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完整的诉讼材料,方便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在离婚案件中,过早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容易打草惊蛇,反而不利于后续诉讼的开展。

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大多数的财产保全都需要提供财产担保。

1.离婚案件当中,现行法院对保全担保问题通常分为二种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保一半

鉴于婚姻案件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原因,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属于己方所有的一半作为担保物,对应属于另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这一举措快捷简便,简化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程序,降低了诉讼的成本。

(2)另行寻找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做担保

法院出于谨慎,离婚案件当中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担保物可以是己方名下其他财产,也可以是愿意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的第三人。如果没有相关担保的资源,也可以支付费用委托相关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财产保全所需费用:

保全费即法院实施保全的费用,保全的财产标超过90万的统一收取5000元,也就是不论90万还是20亿的财产保全,法院都只收5000元;

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费用。出具保函的费用,不同担保公司会参考担保标的价值、风险程度来确定。若有需要可以具体咨询担保公司。

三、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