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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知识拓展】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有早婚的习俗,如唐朝男15岁、女13岁听婚嫁,宋明时期男16岁、女14岁可以嫁娶,封建时期的整体结婚年龄普遍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革除旧弊,改革早婚的习俗,促进生育健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该规定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和接受能力是相适应的。1980年《婚姻法》修改时则将法定结婚年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作出的修改。法定婚龄的提高有利于青年人的学习和工作,同时,基于时代的要求,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提倡晚婚晚育,故法定婚龄的修改有国家政策考量的因素。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有观点建议将男女法定婚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22周岁,或均为20周岁。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法定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2001年《婚姻法》并未对法定婚龄进行调整。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法定婚龄设置属于高位婚龄,现代社会青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都较以前年代更早,且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为提高生育率和优化人口结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民法典对此未作改动。鉴于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对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我国幅员辽阔,为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部分少数民族地方有其特定的风俗习惯,故对于法定婚龄,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作了变通规定。如2004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1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云南省耿马、西蒙佤族自治县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最低婚龄。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并不适用于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居民。[3]如蒙古族男与汉族女结婚的,蒙古族男年满20周岁即可,但汉族女必须年满20周岁,不适用上述关于女年满18周岁的变通规定。
【条文理解】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法律亦赋予每一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除应当符合双方自愿的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一定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法定婚龄的确定,涉及人口政策、优生优育、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既要考虑自然因素,如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亦要考虑社会因素,如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民法典》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因素上的考虑,婚姻承担了繁衍人类后代的功能,在法律上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能够保障男女双方生理和心理上足够成熟,身体的充分发育使得男女双方能够履行夫妻义务,提高生育质量;心智的成熟使婚姻当事人能够独立决定婚姻大事,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履行好抚养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因素的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都有所不同,都是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等因素。
法定婚龄是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有结婚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在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之后,可以自由选择何时结婚。根据本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未达法定婚龄,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予登记;若未达法定婚龄取得了婚姻登记的,为无效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一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若在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则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灭,此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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