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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其他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庭审理中区分开来。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第六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法院离婚的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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