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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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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且往往因当事人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查明难、多伴有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审理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遗产不断出现,如何妥善处理往往也存在较大争议。为促进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和妥当处理,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孙某、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陈甲(时年9岁)随孙某、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两人协议离婚,陈某与陈甲均从孙某住所搬离。陈甲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案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孙某于2016年5月死亡后,各方就陈甲是否有权继承孙某遗产意见不一而涉诉。

案例二:涉及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巫某与邓某婚内育有巫甲等子女。沈某与巫甲系夫妻,两人亦育有两名子女。巫甲于2010年6月去世,未留有遗嘱。2017年8月,巫某与邓某以公证方式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巫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后巫某、邓某称受骗签署相关材料,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巫甲的遗产。

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年4月、2020年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张某生前曾参加李甲举办的乔迁宴。李乙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母的遗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产,李甲则认为涉案房屋中并无父母份额。因协商未果,李乙起诉要求李甲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案例四:涉及部分继承人能否主张分遗产的审查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10年4月、2019年1月死亡。两人育有王甲、王乙、王丙三名子女。林某退休收入较高,在家居住期间聘请住家保姆照顾其起居。从2016年7月起至去世,林某一直居住在医院,由护士、护工照顾其生活。聘请保姆费用及住院相关费用均由林某支付。林某住院期间,王甲如无特殊情况每日都去医院看望林某。王乙、王丙在林某生前每月也会不定时看望林某。林某去世后,王甲以自己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林某遗产的60%。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因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故审查其生前生活状态、行为意思表示大多只能通过旁证推测。这使得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资格、特定财物是否属于遗产以及部分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存在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