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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寻衅罪的定罪条件是什么(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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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

在处罚和量刑上分为:

(1)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款,处10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笔者此前曾撰写过文章《寻衅滋事怎么定罪?》,谈及如何区分一般违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以寻衅滋事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为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为寻衅滋事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为寻衅滋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如何处罚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