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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之后,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则并不是所有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理解的,甚至连一些律师也不十分关注,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起诉或反诉时必须要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
过去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应诉中提起反诉,法律虽然也有同时提供证据的要求,但规定不具体,执行也不严谨,现在《若干规定》对此有了明确要求:
《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立案审查中有对证据审查的要求,因此,当事人起诉或者反诉,或者聘请律师代理起诉时,必须要同时提供证据供法院审查。这一规则的明确,对案件的立案及审理影响极大。过去很多律师习惯于庭审时突然提供证据,以使自己一方的当事人站在有利的位置进行诉讼。现《若干规定》已经明确起诉时或提起反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这里“应当”可以按“必须”来理解,如果起诉或反诉时没有同时提供证据,很可能在立案审查时就会因证据不足被裁定不予立案。
二、对法官释明的举证要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一条应当引起准备打官司的人注意,很多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如何打官司的时候,律师会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证据。但一些当事人会说:“我起诉的是事实,有什么证据应该由法院调查。”
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非必须由法院收集的证据外,原则上由当事人提供证据。民事审判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将会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有些律师代理案件时没有提醒或要求委托人准备充分的证据,或者迁就委托人无法举证的想法,一旦起诉时准备的证据不充分,法官要求补充证据并释明“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后果时,仍然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准备证据,则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一旦因律师代理工作不尽职导致败诉,就会引起委托人的投诉,甚至会引起委托人的索赔。一旦发生这种结果,对律师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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