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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指请求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广义的票据权利行使,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有学者指出,请求承兑和请求定期付款,不是权利的行使,是行使权利的准备工作。[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
行使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权利人实施其票据权利的基本法律手段。行使付款请求权主要有三个阶段:(1)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限内按时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2)票据付款人进行票据审查;(3)票据付款人实际付款并收回票据。由于票据是要式证券,其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效规定及程序性要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插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限内的营业时间和场所进行。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规定:为行使和保全票据上的权利,对于票据关系人应为的行为,应在票据上的指定地点进行;如果票据上未记载地点,应在该票据关系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如果没有营业所,就在其住所或居所进行。票据关系人的营业所、住所或居所不明时,为了做成拒绝证书,可以请求法院公证处、商会或其他公共会所调查其人之所在,若仍不明时,可以在该法院公证处、商会或其他公共会所作成之。
二、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票据到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依法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法定权利。当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得以实现时,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理论把付款请求权称为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的当事人称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权人。追索权人包括持票人和再追索权人。持票人是最初的追索权人。而再追索权人是指已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即原追索权人的前手。再追索权人因其清偿追索权人的债务后而持有票据,故也被视为合法的持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追索权所涉及的追索范围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来源‘票据法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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