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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在原《婚姻法》第 46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个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实际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规定了夫妻间互负的如忠实义务等诸多婚姻家庭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使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且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等五种情形。前三种情形都可以轻松认定,但家庭暴力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解释。
通常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 2 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是否“有其他重大过错”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一般认为,通奸、卖淫、赌博、嫖娼、吸毒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不存在违法婚姻或家庭义务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无过错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也不会予以支持。
(六)时间要求
1.诉讼离婚情形。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不提二审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协议离婚情形。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该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三、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夫妻一方的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故,赔偿范围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1.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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