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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除非是将孩子送养,否则亲生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永久存在的,即使双方离婚了,也同样如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既然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和以前一样,为何还要争夺抚养权?
与其说争夺的是抚养权,不如说是争夺直接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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