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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诉即办”入法,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接受街道统筹调度
条例规定,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
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调、移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同办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诉求处理情况向当事人及时反馈。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赋予行政执法权,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及时查处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依托综合指挥平台组织协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细化职责清单,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北京市将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社区工作方面,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此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统一标准,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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