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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半月谈》2022年第8期刊发一篇题为《全职村干部,官瘾有多大》的文章指出:基层治理需求之下,村干部“专职化”“行政化”改革持续推进。
半月谈记者近期走访多地基层,发现村级组织治理效能低下的问题普遍得到缓解,但部分村干部心态出现变化,不自觉戴上“官帽子”,情感和利益联结“上下摇摆”,给保障基层治理效能带来风险。
文章提到,村干部作为“公家干部”的角色正逐渐凸显。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村干部出现心态上的摇摆,向上看得多,向下跑得少,由此也产生一些村级治理新问题。
那么,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如何产生的呢?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职责、选举、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便明确: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根据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构。
在人员组成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要求,也可以对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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