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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缘

旧社会中的离婚分为两种,一为男方主动提出,叫做“休妻”,二为女方主动提出,叫做“跳槽”。但是普通我们所谓的离婚,都是指休妻而言。休妻有所谓的“七出之条”,无子、淫佚、不事翁姑、口舌、盜窃、妒忌、恶疾。除了七出之外,另还有所谓“义绝”,既夫妻之间毫无感情,亦可构成男方休妻的理由。  在男方所谓的七出义绝之中,女方只要触犯了一项,就可以构成离婚的条件。不过亦有例外,女方只要具备“三不去”之中的一项理由,就可以拒绝男方的休妻条件。而所谓的三不去是指,妻服公婆之丧未满三年,丈夫婚前贫贱婚后富贵,离婚后妻子无所依靠。  国人忌讳离婚的观念非常强,一般人都不愿意帮别人写离婚书,万一不得已必须写时,也要在房子外面,用茶水来研墨,用过的砚台永远不能再用。亦因为有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台湾旧社会中很少有人会离婚,若有离婚多半是因为妻子不守妇道、发生其他事故或夫妻感情不和,很少有因贫穷而休妻的。万一丈夫死亡,经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以及其它近族协议,女方随时可以回娘家或改嫁。  按照台湾旧风俗,凡是协议离婚都不写离婚书,不过娘家为了防止日后发生纠纷,通常都要立正式的“赎身字”(赎身书),里面写明女方已经把聘金退回男方。中等以上的家庭,在进行强制离婚时,都会写一份“休书”,交给女方带回娘家,并请求女家退回聘金。如果女方娘家贫穷,而无力退回聘金时,那丈夫就可凭借夫权,把妻子转卖或典押给他人。这时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男方必须立下“卖妻字”或“改嫁字”,交给妻子的“后夫”作为凭据,上面写明卖妻或改嫁的理由、后夫的姓名、聘金的数目等等,前夫并保证日后与女方断绝一切关系。  至于强制离婚,就是完全丈夫主动休妻,原因主要是出于下列理由:淫佚奸通、窃盜诈欺、不事翁姑,很少有因为“七出”中的另四项条件而离婚的。法律上的强制离婚,在旧社会中很少,不过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结构的改变,有逐渐增加的倾向。由女方主动离婚的实例很少,除非丈夫犯了重大过错,或在丈夫死亡后不得已的情況下,女方才会主动提出离婚或改嫁,不过近几年来卻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不论是协议离婚或强制离婚,基本上是由男方跟男方的父母商量好,然后再由父母去女方的娘家提出交涉,很少由男方父母主动提出离婚,因为夫妻之间如果不同意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