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名誉权当然要维护,但也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
▲2016年8月3日,网友就名誉权问题给吴亦凡道歉。
文 | 沈彬
“顶流明星”吴亦凡因为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公众拍手称快,在为警方雷霆手段点赞之际,也牵扯出“明星告网友侵犯名誉权”的老问题。
据中新网报道,“XXX发律师声明”“XXX再发律师声明”……近期,明星发布的律师声明屡屡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但频频发生的“翻车”事件也让网友开始质疑:律师声明到底是啥?有什么法律效力?许多网友对此尚有不少疑问。
▲网友对吴亦凡名誉权案发表看法。
近年来,一些明星特别是流量明星“屁股更加摸不得”。一方面海量粉丝充当明星的“打手”,针对网络中不利的言论进行所谓的“反黑”“控评”,甚至对于批评者实施全方位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另一方面,明星所在的机构动不动对网友“律师函警告”,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附带要求高额赔偿款。
一些网友调侃称,官员我们都可以监督,明星却连说也不能说。
在前几年的吴亦凡“选妃”案中,吴亦凡就索要了高额赔偿款,维权费用另计。这样的高额索赔,看似形成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但实际上也形成了传播法里所讲的“寒蝉效应”——网友们不敢轻易评判明星了。
▲网友们在社交平台上发表讨论,戏称吃瓜网友为“高危职业”。
这样的“寒蝉效应”蔓延至娱乐领域的“方方面面”,刚开始还只是停留在明星的长相不能批评,后来扩展至演员的演技不能说好坏,音乐作品不能说难听。网友的嘴被明星的舆论武器捂得严严实实。
不能否认的是,网民有对明星表达看法的权利,也有对其批评的权利,明星作为公民(自然人),也享有到法律所赋予的名誉权。但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是应该受到限缩的,因为明星凭名气收获真金白银,名气越大,赚钱越多。但任何赚钱需要成本,明星可享受“功名利禄滚滚来”,但要承受“丑闻坏事传千里”。
这里就牵扯到对于明星的批评,特别是很多爆炸性的爆料,怎么去平衡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头是公民的正当表达,另一头是明星的名誉权。
▲某明星委托律所发表侵权投诉通知函。
《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给予了更大的容错空间。《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了三种情形:捏造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侮辱性言辞。
而且,“舆论监督”的主体不被局限于机构媒体,而且对于“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也提出了符合传播客观现实的审核标准: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等。
应该说,在《民法典》的“舆论监督豁免”原则之下,民众批评明星有了更多的空间,甚至留下了必要的“容错空间”,只要不是恶意造谣、枉顾基本事实地传谣,法院就不宜认定名誉侵权。
这也提醒一些明星,名誉权当然要维护,但也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至少,在发律师函之前,要看看自己的诉求是不是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
特约撰稿人 | 沈彬(媒体人)
编辑 | 丁慧
实习生 | 韦英姿
校对 | 危卓
新京报此前报道:
吴亦凡名誉侵权案 法院判网友赔3万
http://www.toutiao.com/i65929860077406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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