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见习期的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时间: 2022-09-30 05:08:10
现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应当根据见习期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审查,该见习期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的,应当认定约定的见习期即具备试用期的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关于试用期或见习期有如下约定: 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