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不事生产,为了一己之私窃取他人财物,从古自今都是为大家所不齿的,而历朝法律都对偷窃做出了相关的判罚,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历朝对于偷盗的刑罚轻重。
秦朝 《秦律》对于盗窃者的处罚很重。根据《秦律》“盗采人桑叶,藏(赃)不盈一钱”,罚劳役三十天;“不盈二百二十至一钱,迁之”;“不盈六百六十至二百二十钱,黥为城旦”。
偷别人的桑叶,所得的赃款如果不超过10钱,就罚劳役三十天;赃款在一钱至220钱之间的,要流放;赃款在220钱到660钱之间的,犯人的脸上要被刺上字,然后白天站岗防敌寇,夜里则要修筑长城。秦朝一钱约为如今的10元,也就是说如果偷了一部iphone 8的话,脸上就要被刺青,然后没日没夜的充当苦力。
到了西汉,丞相萧何在秦朝律法基础上沿袭并拓展了汉朝法律《九章律》,偷盗方面处罚和秦朝差不多。而在“多须髯”为美的汉朝,如若偷盗达到一定数额,则要被拔掉胡子以示羞辱。现在看来也是满清奇的。大概心理类似现今中二少年的“头可断发型不可乱”。
唐朝处罚偷盗者改用了杖刑。在丝绸盛行的唐朝,绢的流通量和受欢迎度甚至超过了金银,所以在唐朝所偷赃物的价格是用绢来计算。如果某人犯了偷盗,则官员会先计算这笔财物相当于多少匹绢,如果财物价值等于一匹绢,杖打七十下;赃物价值五匹绢时,要判处一年徒刑;赃款数额达到五十匹的,要流放三千里,并服三年劳役。在贞观开元俩个物价较为稳定的时期,一匹绢的购买力大概相当于现今的1800元,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换算。
宋朝在附于《宋刑统·贼盗律》中规定: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宋朝一贯相当于现今300元~450元之间,也就是大概偷盗超过2000元就要被杀头,可以说对偷盗的刑罚是相当重的。宋朝朱熹就是对犯法者施行严刑的思想主张者,他主张以严为本,否则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残忍。“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
在元朝,谋划偷东西而还未实施的,要被竹板打四十七下;实施行动而没得逞的,打五十七下。偷牲畜方面,如偷盗骡子和驴,要被割掉鼻子。偷鸡鸭猪,则在脸上刺青。为了惩戒偷盗者,《元律》还恢复了自汉朝就已废除的肉刑,初次偷盗的在左臂上刺字,再犯就在右臂上刺字,如果偷第三次,就在脖子上刺。
明代《大明律·贼盗》规定,所偷赃物价值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绞刑。明律对窃盗的人同样使用肉刑,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胳膊。三犯者,判处绞刑。
清朝基本上沿袭了明律对于盗窃的判罚,大部分来说都是打板子,偷的财物价值越高就打的更多。而关于同时窃盗多人财物如何确定赃款的数额,明清两朝做法都是“以一主为重”,只计算从损失最大的失主那里偷得的财物。
( ◔ ڼ ◔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