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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央行主要职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史沿革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央行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 货币政策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条法司、 会计财务司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统计司 、支付科技司 、银行监管一司 、国际司 、人事教育司 、银行监管二司 、内审司。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 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现任主要领导及简介

·行长 周小川

  周小川,男,1948年出生    1975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学院    1985年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    1986年11月至1991年9月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委员    1986年12月至1989年12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    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1995年10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6年10月至1998年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8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2000年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2002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年1月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

·纪委书记 王洪章

  王洪章,男,1954年7月出生    1978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    197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局、储蓄局、工商信贷部工作    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工商信贷部办公室工作    1989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助理    1991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副主任,资金计划部副主任,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副局长、内审司司长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局长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行长 胡晓炼

  胡晓炼,女,1958年生,1984年毕业于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研究员    1984年12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历任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司长    1999年7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    2001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5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5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2009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刘士余

  刘士余,男,1961年11月出生,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毕业,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    1987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    1996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    1998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副司长、司长    2002年至200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马德伦

  马德伦,男,1949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研究员    1985年至1996年,先后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条法司、政策研究室    (1990年12月至1991年12月在新加坡金管局工作研修一年)    1992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4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新闻发言人    1998年至200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司长    2001年3月至2005年3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2005年3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2005年8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副行长 易纲

  易纲, 男, 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    1978年至1980年,在北京大学经济系学习    1980年至1986年,分别在美国哈姆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伊利诺大学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6年至1994年,在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经济系先后担任助教、副教授,其中1992年获终身教职    1994年回国,与林毅夫等发起组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授、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1997年至200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    2002年至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正司局级)兼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200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    2004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期间:2006年9月-2007年10月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主任)    2007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年7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行长 杜金富

  杜金富,男,1954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1982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    1985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    1992年起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伊克昭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内蒙古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副司长、司长    200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司长(部长)    2006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2010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央行大事记

    1、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2、1969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    3、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式分开办公,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1978年末,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全面恢复。      4、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5、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6、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7、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8、1994年1月1日起,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9、1994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构成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    10、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1、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恢复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积极创新货币政策调控工具,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实现了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12、1998年10月,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行政区划的分行。这一改革,突出了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13、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保监会。    14、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    15、2005年7月21日,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2005年8月,人民银行决定成立上海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