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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责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直属机构。1949年10月,于中央财经计划局内设立统计处,后改称统计总处;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统计局;2001年1月4日改称“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主要职责是:中国政府统计标识中国政府统计标识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政府统计标识

·标志整体定位

  1、体现政府机构特点,标志图形应大气、庄重、整洁。  2、体现政府统计的行业特点,即客观、求实、理性。

·标志释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S”(China Statistics的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意:中国政府统计。

·标志特点

  1、整体外形构图完整,给人祥和、开放、圆满的感觉。旋转的动感表现发展的内涵,同时富于时代精神。  2、外部上下两个形成“中”字的弧形使本标志中分,蕴涵中国文化哲学理念,也体现了统计的客观、求实、理性的科学精神。  3、本标志代表政府部门,使用单一蓝色,符合标志整体定位,体现统计的科学性。

关于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公告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认知,国家统计局决定,从即日起启用“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一、“中国政府统计”标志图案及涵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和“”(  Statistics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整体寓义:中国政府统计。         二、“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单位    国家统计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国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系统;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准予使用的其它单位。未经许可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中国政府统计”标志。    三、“中国政府统计”标志使用管理    国家统计局负责中国政府统计标志的使用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辅助标志

  此图形为标准标志的辅助标志,其中标准标志的渐变部分改为平面,以方便制作和印刷,其余元素相同,使用规范、色彩规范均严格按照标准标志的规范使用。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国务院)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历任局长

  薛暮桥(1952年8月-1958年11月)   贾启允(1958年11月-1961年6月)   王思华(1961年6月-1969年12月)   陈先(1974年9月-1978年12月任国家计委统计局局长;1978年12月-1981年10月任局长)   李成瑞(1981年10月-1984年5月)   张塞(1984年5月-1997年2月)   刘洪(1997年2月-2000年6月)   朱之鑫(2000年6月-2003年3月)   李德水(2003年3月-2006年3月)   邱晓华(2006年3月-2006年10月)    谢伏瞻(2006年10月-2008年9月)   马建堂(2008年9月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