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杭州某物业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5月26日,周先生开车外出办事,将车辆停放至杭州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在下车离开时,周先生发现停车场内花坛绿化带护栏处有一缺口,因嫌停车场出口路远,便萌生了穿过绿化带到马路的念头。于是,周先生边接听手机边穿行,在花坛通行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周先生认为,花坛内的塑料窨井盖没有盖好,导致其踩到窨井盖时摔伤,杭州某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7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花坛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却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闯入,主观上有过错。从其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可以发现,周先生穿越非通行区域的绿化带时,行走匆忙且接听手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害的发生系周先生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其次,周先生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摔倒受伤系被告管理的窨井地下设施造成。即使如周先生诉称的,其摔倒受伤是因为窨井盖不平整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所致,但该窨井设施设置在装有护栏的绿化带内,且加盖了窨井盖,杭州某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已尽到了管理人的适当注意义务,其并无确保该窨井盖保持与花坛草坪地面平整并达到供行人通行标准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为过失责任原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无,原则上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为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非经反证即不能免责。
因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将会对公众安全形成安全隐患。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法典特别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与窨井地下设施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
本案中,窨井设置在花坛草坪内,该花坛装有护栏,显然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该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杭州某物业公司对窨井设施已加盖窨井盖,即使窨井盖未能保持与花坛地面完全平整,也已尽到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周先生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穿行绿化带,不但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同时,行人任意踩踏草坪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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