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精华”进行推荐是论坛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优秀”网帖吸引用户的一大利器。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加“精华”也是一把双刃剑,只有规范使用才能不伤害自身。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加“精华”对平台责任认定影响的二审案件,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吧!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典康公司)经营的爱卡汽车网“高尔夫嘉旅论坛”板块,用户“我超级爱捷达” 于2020年7月发表了《如果你要去远方 新疆是个好地方》一文,该文章中使用了被上诉人邓某享有权利的41幅摄影作品,且该文章被版主设为“精华”帖。
邓某认为智德典康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智德典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智德典康公司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智德典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加“精华”系一种推荐行为,网站经营者对于该网贴内容是否侵权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智德典康公司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本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将涉案网帖“加精华”系网站管理人员人为操作的结果,系一种推荐行为,该行为可以使用户更有针对性、更便捷地找到相应作品,亦可以使更多的用户浏览到该作品,从而扩大了作品传播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涉案网站经营者对于涉案网贴内容是否侵权应负有相应的更高注意义务。
加“精华”是否构成推荐行为,应考察该行为是否属于在整体内容中选择部分内容进行正向的差异化介绍的行为,如果是,那么则体现了人为的选择和干预。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平台的所有用户上传内容不进行任何选择、不附任何条件的加“精华”则不能构成“推荐”行为,因为该种加“精华”事实上并未形成使其突出于其他内容的效果。
同时,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用户侵权行为构成应知,上述行为仅为其中一个衡量因素,亦要综合考虑侵权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模式等。例如,当作品可以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其用户获得权利人授权的可能性较小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负有的更高注意义务。
法官提示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健全自身网络平台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及操作权限,加强网络用户信息的审查力度,加大版权保护保护措施,进一步降低运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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