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
适用地域: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基础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责 任
一、甲方责任
(一)甲方有责任兑现国家所规定的产品三包条款。
(二)甲方负责自身品牌产品的批量性质量问题。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负责本协议所规定的适用地域范围和自身分销体系内的全部美的___________产品(以下简称协议产品)的售前维修服务工作。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产品维修之后的技术及安全性能符合协议产品的出厂标准,因维修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投诉索赔等造成的损失由经销商自行负责,如因此产生第三者与甲方或甲方的客户之间的诉讼,乙方须承担责任和处理费用。
(三)乙方必须全部采用甲方提供的零配件维修甲方的产品,不得将甲方零件挪作他用。
(四)乙方进行维修必须按所维修的产品正确详细填写《售前机维修记录表》(此记录表由甲方提供专用表格,规格型号、数量、缺配件情况、更换配件情况、提货状态等表格内所表现的内容必须完整填写,记录不全或不真实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五)乙方有责任随时向甲方反映产品质量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投诉,同时应立即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在需要时应甲方要求配合甲方代表对事件做出妥善、合理的处理。
第二章 义 务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全面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应积极参加。
四、甲方有义务对网点提供库存配件,额度内配件应及时供应。
五、乙方有义务从事所经营的甲方产品的维修,并不得超额度退货。
六、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市场信誉,配合甲方开展服务宣传活动。
七、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产品质量信息保密,不对外泄露、宣传,本协议履行期满后,乙方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权 限
八、甲方有权监控乙方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因乙方维修质量等原因引起消费者或乙方下级经销商对甲方或甲方产品的投诉,经甲方调查属实,甲方对乙方予以书面或口头警告,并责令整改,如整改不力出现第二次投诉,则对乙方处以200元违约金。如因此出现反复投诉或对重大问题不及时反馈,造成甲方产品退货、重大损失或事故曝光,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九、乙方店面装修使用甲方品牌形象(招牌、灯箱),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甲方设计要求制作,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拆除。
第四章 配件的领用原则
十、乙方必须履行《国家新三包规定》与《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给予甲方顾客“三包”法规定范围的合理退换。
十一、乙方通过自身服务体系,妥善解决自身和分销网络的售前和售后服务问题,甲方提供乙方售前维修所耗用的配件,售前维修费用按年费%形式结算,免费配件供应额度按%予以提供,超额部分按甲方公布的价格申购,申领配件由乙方自提,运费乙方自理。
十二、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零配件申领计划,以便及时备足配件。在甲方可以及时提供配件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缺零件为借口拒绝为其下级客户提供售前维修及相应配件支持,一经核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元/次(人民币)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取消服务费用及相关服务政策。
十三、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零配件,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锈蚀、遗失的,超过免费使用配件额度的配件甲方按乙方零售出仓情况处理。
第五章 协议的解除
十四、如乙方因任何原因不能从事我公司要求的服务工作,则协议应予解除。
十五、如乙方因违规、违约或维修质量问题、服务态度问题导致社会曝光等恶性化事件的发生或严重危害甲方的品牌形象,则协议予以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结算一切费用以及取消年度销售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补充条例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客户服务中心管理条例》执行。
十七、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止。
十八、本协议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章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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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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