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了怎么办?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还是私了?有一部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车无损,人无碍,觉得报警麻烦又耗时,因此私了。实际上这种行为可能为自己造成更大的困扰,本案中的贾某还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事情经过:2020年4月13日6时55分,贾某驾驶小轿车途径某交叉路口时绿灯直行,适遇骑自行车的王某绿灯左拐弯,两车接触均损坏,王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贾某内心形成判断认为自己直行,王某没有遵守转弯让直行的规则,遂认为自己无责,在自行查看了王某的伤情后,认为并无大碍,简单沟通后仅告知王某自己的工作单位遂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贾某离开现场后王某报警,经过交通支队的认定贾某负主要责任且有逃逸的行为,王某负有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贾某1800元的处罚;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贾某警告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定合并执行,决定:罚款1800元。同日对贾某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贾某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贾某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贾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王某受伤的情况下应该履行救治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即使贾某主张王某并无明显外伤,贾某亦应在与第三人王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至少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后撤离现场。因此,贾某的告知并不充分,根据贾某的告知信息,不能保证王某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找到贾某本人,不能排除其逃避事故责任的主观故意。贾某的行为符合“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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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因贾某符合“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情形,交通队对贾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及规章规定,交通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故交通队对贾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给予1800元处罚,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贾某要求撤销被诉强制措施凭证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法官提示:遵守交通规则,依法文明行驶,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安全行驶,才能确保生命健康、家庭幸福、社会和谐,遇到事故后,不要慌乱,应当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并积极解决问题。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在大幅提升,驾车过程中更要确保安全出行,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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