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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继女能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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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即本案原告。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81年9月28日经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孙某某与陈某某于 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陈某,……仍由女方抚养直至工作,男方不承担其他费用”。

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

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孙某。

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又查明,系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某。孙某某于 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某某、孙某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 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系争房屋由高某某、孙某共同继承。2016年8月23日高某某、孙某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