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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销售《民法典》竟盗用他人普法视频 问问《民法典》同意不

 

  在短视频平台,我们偶尔能见到一些用户通过搬运别人的视频来为自己的商品打广告,因未经他人允许使用视频而导致侵权,有些用户甚至还可能“知法犯法”。近日,四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某书商为销售《民法典(大字版)》,在其抖音账号中搬运了另一科普博主关于民法典解读的视频来为自己“带货”,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书商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科普博主韩某在抖音平台拥有百万粉丝。2020年,其发现某公司将自己此前发布的关于民法典解读的视频原封不动地搬运至该公司运营的账号“XX书屋”,并在视频下方设置了“《民法典(大字版)》+《法律常识一本全》”的购买链接,且某公司还为此条视频投放了广告。

  点击上述链接即可跳转进入新页面“抖音商城”。页面除涉案图书名称外,还标有“¥59”“爆卖7.6万件”等信息,且店铺经营正常,涉案图书均可下单。该店铺的经营主体正是抖音账号“XX书屋”的运营者某公司。

  科普博主韩某认为,其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自身具有庞大的观众基础及粉丝群体,其肖像也有较高的宣传价值。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运营的抖音账号上传韩某出镜录制的民法典解读视频,并设置购买链接,系利用其肖像和知名度以及涉案视频宣传推广涉案商品,获利巨大。截至韩某起诉之日,涉案书籍已出售9.8万余件。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韩某的肖像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韩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审理裁判

  本案中,某公司在涉案抖音号中使用含有韩某肖像的视频用于销售其店铺的产品,视频中韩某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韩某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某公司未经韩某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韩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对于韩某要求某公司登报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抖音平台,故某公司在涉案抖音号中向韩某赔礼道歉即可。

  对于韩某要求某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韩某具有一定知名度,某公司应对利用韩某影响力销售涉案商品的侵权行为导致韩某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给予赔偿。不过,我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颁布、自2021年1月开始施行,按照图书市场销售规律及消费需求,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相关书籍销量本身就处于上升趋势,消费者除通过点击视频链接购买,还可以通过抖音商城直接购买涉案书籍,因此涉案书籍的销售量并非均由涉案视频转化而来。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终酌定某公司赔偿韩某各项损失50000元。

  法官提示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施行以后,社会大众间迅速掀起了一股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很多法律博主也通过自媒体用视频的方式对民法典条款进行通俗地解读,为广大平台用户提供了丰富而通俗地学习资源。本案的特殊与巧合之处就在于书商恰好通过《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肖像权侵权方式去进行售卖《民法典》书籍的营利活动,最终被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构成侵权。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短视频平台用户,短视频权利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各项权利,用户自身应不断提升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媒介素养,在充分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再进行创作、经营等行为。此外,平台亦应主动作为治理侵权行为,共同创造短视频传播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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