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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投资失败,配偶要一起还债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其配偶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则需要通过债务的金额大小、资金流向、夫妻关系、家庭收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近期,河北省黄骅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债务人李某的妻子刘某,要求被告刘某对李某投资失败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经严格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5年底,原告张某与李某签订药店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经营某连锁药店。在此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2016年初,双方签订的上述药店合作经营协议终止,经过清算,李某共欠张某270万元。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上述款项李某应于2017年3月底全部还清。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对上述案件申请执行并向黄骅法院提起本诉,以被告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为由,主张上述债务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被告刘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本案270万元债务系原告与李某协作经营药店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其次,刘某既非出资人,更未实际参与经营,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李某将该药店经营收入用于了被告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最后,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既未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故对原告张某主张刘某应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要打击一些夫妻为逃避债务的“假离婚”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简言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主要有:一、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二、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三、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签字或追认);四、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的意志。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并不一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必须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民法典》也给债权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只要其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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