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约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的行为,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条件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和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来看,相对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而言,彩礼给付数额往往很大。
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来源已久,即使在现代社会,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约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往往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也会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分手或离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案例一
小王和小孙在家人介绍下建立婚约,小王家按照当地习俗向小孙家支付彩礼30万元,并购买了“三金”、钻戒、衣物等。两个月后俩人分手,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王家于是就要求小孙家返还彩礼钱。
案例二
年轻女孩小陈被离异男老张疯狂追求,恋爱期间老张出手阔绰,名牌包包,各种大额转账不断,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老张不但提出分手,还一纸诉状将小陈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陈返还财物共计30万元。
同样是要求返还30万元
法院的处理结果会是一样的吗?
彩礼看似是无偿的,但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条件为以结婚为目的。在案例一这种情况下,因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为此付出的巨额彩礼也应当返还。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非在结婚之前付出的财物都是彩礼,对彩礼的认定应以结婚为目的,并结合社会习俗进行严格认定。比如,在案例二中,这种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并不能当然认定为彩礼,如果老张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地赠与,就只能构成一般的赠与关系,而且赠与已经完成,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彩礼是中华文化自古有之的习俗,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适用习惯提出更细化、更具体的要求。如果彩礼跟天价挂上了钩,远远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正常承受范围,这样的风俗习惯显然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多少彩礼才合适,合情合理才是最合适。彩礼作为一种习俗,不应该成为一种敛财手段,这也是立法的初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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