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在有关抚养费的案件中,大多数人的疑问在于抚养费的给付比例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抚养费一般为一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达不到一方月收入20%的判决。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影响法院判决抚养费给付比例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后续增加抚养费不优先适用“49条”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优先适用于离婚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相关诉讼,在后续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中并不优先适用。
例如,甲和乙离婚时约定,因甲当时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故甲向儿子支付抚养费每个月100元。然而在一年后,甲找到了工作,且月收入达到了1万元,在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后,乙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那么,以这个案件来看,法院是否会支持将抚养费提升至2000元每个月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院优先考量的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是否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的规定,即:(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在符合这三种情形时法官才会考虑变更抚养费。但是,即使符合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也要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认定,而非直接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认定抚养费金额。
影响抚养费数额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原因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抚养费给付比例低于月总收入20%的情况并不鲜见。法院一般会参照公平原则,在情法交融的前提下作出判决。变更抚养费的参考因素大致如下:
(一)子女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生活所在地区经济是影响抚养费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男方月收入占比12%的抚养费给付判决。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子女实际生活在西安,2020年西安的人均GDP为79181元,而被告男方所在的北京市人均GDP为164889元,相差巨大。基于此,法院认定未成年子女在西安的实际生活需求较低,若抚养费金额为男方月收入20%显然过高,故判决月收入的12%为宜。
(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过高
法院判决抚养费给付比例低于月总收入20%的案例中,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过高是另一个普遍的特征。以北京的几个案例为例,在《张某琛与张某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男方的月收入超过了18000元,超过平均工资近三倍;另在《史某1与史某2抚养费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被告也是高收入人群,年收入超过了100万元。因此,法院也未依据解释第49条的规定,而是作出了相对于其工资17%的判决。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在保障子女生活的基础上,兼顾了公平原则,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兼顾考虑了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要,避免给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施加不合理的经济压力,实现了情理法交融,最大限度保障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了法治温度。
在估算抚养费金额时,双方可以参考上述要素进行协商。如果存在影响抚养费金额的因素,可以适当减少金额。若没有上述情况,则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49条的标准估算。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