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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办事处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办事处诉被告绍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款项及逾期利息。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是金融机构?

  答: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所有相关金融业务必须委托相关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作关系。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办事处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答:不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办事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属业务网点,系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问: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裁定驳回起诉。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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