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判决宣告刘某某死亡。
刘某某今年已76岁,于2013年8月外出后,其家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刘某某的儿子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死亡。万载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已届满,刘某某依然杳无音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申请人提交宣告死亡申请时,刘某某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法院发出公告寻找后仍下落不明,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申请人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万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死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问:宣告死亡后,能撤销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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