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尊百科网

幼童开车门导致行人受伤,责任谁负

 

  幼童开车门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事故责任仅承担车辆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承担幼童的责任,法院应否支持?

  时间追溯到2020年的10月,刘某将汽车停靠在黄骅市某银行门前处时,孙某(刘某的儿子)开车门,与由南向北行驶电动自行车的闫某相撞,导致闫某受伤。该事故经黄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闫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刘某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协调不下,于是闫某作为原告将孙某、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黄骅法院,要求刘某、孙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坚持只赔偿刘某部分责任,即按照三者险30%的比例赔付原告损失,孙某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被告刘某则辩称原告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不仅仅是司机部分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乘车人员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汽车在通行道路上停车开门时应当保证未妨碍其他通行者,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驾驶人有义务提醒乘坐人开启车门时注意以防发生意外。本案事故虽是由一名孩童不慎引起,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由于刘某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闫某请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于法有据,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闫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刘某车辆所在的为其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赔偿闫某损失两万九千余元,超出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依责100%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闫某损失两万八千余元。待上述保险公司赔付后,被告刘某、孙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给付赔偿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三者险的赔偿比例,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赔偿属于刘某的责任,即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使用机动车”不应狭义的理解为仅指驾驶行为,任何有关机动车的功能运用和发挥的行为均应包含在其中,如运输货物、搭载乘客等。本案中,刘某系孙某的母亲,其搭载孙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的一种形式。车辆驾驶人刘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上乘客孙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受车辆驾驶人其母亲刘某的指示打开车门下车时,案涉车辆车门与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导致闫某受伤,故闫某的相关损害后果系因案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闫某有权请求案涉车辆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是一种内部责任的划分,对于被保险车辆而言,闫某是因该车发生事故遭受损失的第三者,闫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其合理损失应当在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针对此类事件黄骅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提醒孩子开车时注意观察后方行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