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幸某通过其丈夫投资给被告朱某瓷土款10万元。2010年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之后却一直未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于2021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9万元。
问:原、被告之间为合伙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答:合伙关系。原告在庭审期间辩称,其认为被告根本没有投资,就是收了原告10万元。但是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为“收条”而非“借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幸某投资瓷土矿投资款壹拾万元整”,可见原、被告当时就该笔10万元款项的认定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综上,原、被告之间认定为合伙合同关系为宜。
问:原、被告之间未就合伙事宜进行结算,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投资款?
答:否。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合同约定盈亏如何分配,但因被告辩称其瓷土矿生意仍在进行中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挂靠在他人名下的投资情况。原、被告之间未就合伙事宜进行结算,原告应按照出资比例对被告投资瓷土矿的全部金额进行结算,对相关的利润或损失进行分配。由于原告未提供双方就合伙事宜结算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瓷土矿投资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投资需谨慎,在合伙时一定要起草合伙协议,对双方的出资、合伙份额分配、入伙、退伙等权利义务列明,避免将来退伙时拿不回投资款的情况。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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