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高安法院遇到一起判决书送达后,原告申请执行时,被告已死亡的案件。2019年7月,被告游某雇请原告孙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管理事务。2021年4月,双方结算工钱,游某拖欠孙某劳务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虽写了一张欠款凭证,但仍未兑现。孙某遂诉至法院,经判决,被告游某应向孙某支付劳务款30000元。2021年11月,法院向原、被告送达了判决书。2021年12月,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得知了游某因病亡故的消息。
问:原告申请执行时发现被告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否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答: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法律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还赋予了权利救济途径,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原告仍可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将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查。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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