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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款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后将无法保障普通债权”为由申请先租后拍,是否于法有据

 

  【基本案情】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的房产、土地。2021年11月,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的另案债权人祝某以“拍卖款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后将所剩无几,其债权将无法保障”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先租后拍,待拍卖价款完全能够支付被执行人对外所有债务时再行拍卖。经查明,涉案房产、土地系贷款抵押物,且判决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该抵押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案债权人祝某与被执行人仅是普通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

  问:另案债权人祝某以“拍卖款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后将所剩无几,其债权将无法保障”为由提出先租后拍的异议请求,是否于法有据?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本案中,涉案房产、土地系贷款抵押物,且判决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该抵押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对涉案抵押财产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并无不当,于法有据。异议人祝某作为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的另案债权人,其享有的只是普通债权,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就抵押财产所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涉案房产、土地的最终竞拍价格是由市场来衡量,其并无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启动的评估拍卖程序会侵害其正当权益,关于“待拍卖价款完全能够支付被执行人对外债务时再行拍卖”的先租后拍请求亦是于法无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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