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昨晚,有一咨询人在后台私信我,说她是一名军嫂,其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20年时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立马被其豪爽坚毅的性格吸引,加上自己又从小就有军人情节,所以很快就领证了,婚后育有一子,但是毕竟聚少离多,家庭事务都是由自己操办,近期,她非常渴望丈夫能够转业回他们的居住地,但是其丈夫没有同意。因此,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她想问,这种情况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话,能直接起诉离婚吗?
我的回复是不能,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也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合到这个咨询人的情况,感觉有必要总结下,哪几种情况是不能离婚的:
一、女方怀孕等特殊期间
女方整个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流产半年内,在这三个时间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这也是对怀孕的女性的特别保护,当然如果女方主动要求离婚,是不受限制的。还有就是极特殊的情况,法院也会准许男方在女方这三个时期提起离婚,但是限制得很严格,那就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或女方家人对男方存在暴力行为或威胁、且可能导致男方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或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怀着的孩子和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的,又或是女方存在遗弃、虐待孩子的行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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