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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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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这个叫法很口语化,很容易让人听懂,但它也一个问题,车主到底指的是谁,是机动车行驶证上所写的所有人,还是机动车作为动产的物权实际所有人?

为了不让问题复杂化,对于侧重于关注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木林来讲,今天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以及公安部的有关复函等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基准,就机动车的车主以及其可能在涉及本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简单地写下这篇小文章,与朋友们共同进行探讨学习。

机动车作为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从交付时生效。而这种交付,可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可能是通过继承、赠予获得,还可能是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获得。

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这也说是说,机动车行驶证上所写的所有人,并不一定就是车辆所有权有的实际所有人,即,如果机动车自从登记之日起再未进行过转让并交付的,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就是车辆所有权人;否则的话,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就不是车辆所有权人!

对于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车主,应该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对于受害者(被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一方来讲,事故发生后,并一定能够搞得清楚谁是实际的车主。此时,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作为车主起诉,该所有人为了避免自己担责,将会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谁是真正的车主,最终法院会判定由谁来承担车主责任。

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在机动车所有人之外,还出现了车辆管理人、使用人、投保义务人、盗窃人、抢劫人、转让人和使用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等概念。木林在车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将会简要地予以辨析。

车主,通过指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其通常承担的是保证车辆上道路的合法性以及车辆性能的安全性责任。本文中探讨的车主,指的是车辆所有权人与车辆管理人为同一人时的情形。

机动车管理人,通过指对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人,如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得车辆正常占有使用权的人。最能直接说明的就是保留所有权买卖的车辆,在未偿还清购车款的情形下,汽车销售公司通常是所有权人,买车人就是车辆管理人。其通常承担的是保证车辆上道路的合法性和车辆性能的安全性责任以及保证驾驶人能合法合格驾驶方面的选任和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在有了合法机动车管理人的情形下,通常由管理人承担责任,车主不担责。

车辆使用人,通常指车辆驾驶人,其通常承担的就是保证自身条件随时符合依法驾驶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车主、机动车管理人与车辆使用人,即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车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车辆一方要承担责任,车辆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车主肯定不承担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侵权人通常是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人),因车主、机动车管理人与车辆驾驶人(使用人)的不同,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会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是,在车主、机动车管理人与车辆驾驶人是同一人的情形下,车主承担的是自己的责任。

即,自己开自己的车出了事,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车主未购买交强险,依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情况下,车主都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连带责任或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