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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荣市场经济的整个链条因素中,金融支持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两个渠道;因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便捷性等特征,在短期借贷市场的优势较为显著,因此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肯定的作用(特别时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但因其具有隐蔽性特征,同时也对市场经济和金融执行产生了消极和破坏性影响;基于此国家在不同历史背景下通过立法对民间借贷做出了相应规定,分别为:
一、基准利率四倍的时代
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那么什么是同类贷款利率呢?因贷款用途不同,银行规定了不同的贷款类别,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贷款类别不同,利率不同,该利率是指基准利率(银行往往会依据贷款用途,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如首次住房贷款一般下浮5%-15%不等,经营贷款一般上浮50%以内);另外计算时应注意同期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规定一般依据借款期限长短设定不同的利率,如1-6个月,6-12个月、1-3年,3-5年及5年以上,不同的期限对应的基准利率不同,故计算利率时应依据借款期限对应相应的同期利率。
二、两线三区时代
2015年9月1日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故,自2015年9月1日起的民间借贷使用新《规定》,新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少于等于24%的年利率都受法律保护;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
以24%和36%为界,划分了三个区。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这部分是无效区。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这就是司法保护区。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债务人愿意还的就还,债务人不愿意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已经偿还的,只要没有违背债务人还款的自愿意思表示,不得要求返还,这就是自然债务区
三、LPR时代
LPR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繁荣市场经济,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为充分肯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司法解释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也就是从此时开始民间借贷的利率应等于或小于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如2022年一年期的LPR值为3.7%,也就时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为:3.7%*4=14.8%。
四、涉及问题
1、最高利率包含哪些费用?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4倍是指用款成本的总计费用。
2、借款期限跨越不同时期法律规定的怎么计算?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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