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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我是做农产品生意的,去年夏天,一家罐头公司从我这里购买了价值8万元的果品,付款时给我签发了一张支票,出票日期是2020年7月29日。2个月后,我拿着支票去银行取钱,银行告诉我该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我拿的属于空头支票,因此退票拒绝支付。此后,我多次与这家公司联系,要求他们收回支票通过转账付款,对方一直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拖延支付。请问,我现在该如何维权? 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王曼丽。
“支票流通便利,是商业交易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只要付款方在支票上填写金额数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收到票据的人就可以去银行兑付相应金额。但是,由于金钱权利附着于票据,就有可能出现‘空头支票’的情形,即因开票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或者存在印鉴不符等情况,持票人无法从银行兑付到相应钱款。”王曼丽说,在实践中,收到空头支票后的维权渠道还是比较畅通的。签发空头支票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处罚措施。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收到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举报。另外,如果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开出空头支票就是以骗取权利人财物为目的,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持票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规定,个人或单位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金额多少和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最高为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留言的这位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以行使票据权利为诉讼请求。”王曼丽指出,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支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所以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发现票据被银行拒绝承兑后,应及时向债务人提出付款请求,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案例中,读者明显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了票据追索权。但是,票据权利的消灭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获得货款。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说,读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支付与尚未兑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货款,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总之,持票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接受支票时应当慎重审查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如果遭遇收到空头支票的情形,也不用过分紧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期限内根据相应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权时要根据不同案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便能更好地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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