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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注:“遗赠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龙并未与赵凤约定此房屋为夫妻共有,因此,该房屋依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赵凤婚前购房行为,其结果是在获得婚前个人财产的同时,还负担了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二人等于在共同偿还女方的个人债务。房屋应该属于女方所有,但是婚后男方帮助其实际已经偿还的房屋贷款那部分,应该视为女方个人的借款,在离婚的时候,应补偿给男方。
随着我国商品房市场的开放,房屋成为日常家庭中一宗大额财产,备受关注。由此产生的婚姻财产纠纷,也常见不鲜。我国房屋市场曾一度相对较混乱,各种名目的房屋繁多。从权利上划分,有房屋承租权、房屋所有权之分,从购买方式划分,有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付款、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等多种类型。原则上婚姻登记后取得房屋,属于夫妻共有。
切记此处的“取得”,是指实际购房行为的发生和结束,不是单纯地指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在婚后购买房屋中,双方家长的出资,要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假若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假若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那么将视为债务需要偿还。
假若是公房承租权,在离婚时法院通常仅仅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答中,针对九种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均以此为依据。 对于已经购买的房改房,假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采用现行的市场价格分割。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通常分得住房的一方应该按照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但是在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富裕、无法以市场补偿给对方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离婚不分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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