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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遗嘱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提前立遗嘱做好财产规划。中华遗嘱库发布的《2021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2017年到2021年的短短5年间,“80后”订立遗嘱总人数翻了将近13倍,“90后”订立遗嘱总人数翻了10倍,连“00后”也开始订立遗嘱了。
虽然越来越多人开始订立遗嘱,但由于遗嘱有严格的格式规范和内容要求,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遗嘱可能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今天就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普法的角度,给大家介绍下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首先,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订立遗嘱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但是,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遗嘱的效力仅取决于订立遗嘱时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状况,之后并会不随着遗嘱人行为能力状况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订立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无需与其他人达成合意,遗嘱人可以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遗嘱是在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则该遗嘱因为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如果遗嘱是伪造的,也会因为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的,则篡改的内容也会因为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除了满足实质要件外,遗嘱还必须满足形式要件,即符合相关的法定形式要求。《民法典》第1134条——1139条分别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下面就来逐一说下六种遗嘱形式的具体要求。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条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在遗嘱中标明遗嘱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
(2)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这既能表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也能防止他人伪造遗嘱。亲笔签名一定要签遗嘱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不能是笔名、艺名、小名等,也不能是加盖私人印章,还不能是只按手印不签名(最好是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否则都会因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为了最大化降低风险,最好是在每页自书遗嘱上都签名按手印。
(3)自书遗嘱应当注明年、月、日,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如果遗嘱上只标明了年,或只标明了年、月,都会因未具体写明日期而认定无效。此外,存在一个具体限定的日期,才便于确定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从而确定哪份遗嘱才是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4)自书遗嘱中可能会出现遗嘱人书写错误、写完之后又因某些原因需要对遗嘱进行删除、涂改或增添的情况,这实际上都是在修改遗嘱,改变遗嘱的内容。为避免因删除、涂改或增添的行为导致自书遗嘱无效,必须要由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删除、涂改、增添,并在删除、涂改或增添的地方签名确认,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条规定,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代书遗嘱的标准做法是遗嘱人口述、代书人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参与见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需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面对面地完成代书遗嘱的订立。上述行为基本是同时发生的,遗嘱人将需要订立的遗嘱内容完整、清晰地表述出来,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表述如实记录所听内容,见证人认真倾听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代书职责,核对代书人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与遗嘱人所述相一致。在完成代书遗嘱的订立前,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另外,代书人或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再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否则该遗嘱无效。
(2)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并且是在同一份遗嘱的落款处注明。与自书遗嘱一样,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
(3)要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注意,这些人不能做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包括放弃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亲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④受遗赠一方为法人组织的,该法人组织的领导以及与该法人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人。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第1136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该条规定,订立打印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
(1)和代书遗嘱一样,打印遗嘱也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不得中途离开。
(2)打印遗嘱不是传统手写体,不能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遗嘱内容是否是遗嘱人所写,因此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署姓名(最好是签名并按手印),以增加可信度,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并将其与录音遗嘱合并为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根据该条规定,订立录音录像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
(1)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一样,录音录像遗嘱也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不得中途离开。
(2)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姓名和其肖像。记录姓名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要清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记录肖像时,要保证拍摄效果清晰,遗嘱人和见证人上半身影像和全身影像都要在录像中清晰呈现。
(3)和打印遗嘱、代书遗嘱一样,录音录像遗嘱也要记录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记录。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该条规定,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一般来说,危急情况应该是指导致遗嘱人无法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如遇突发危急生命的疾病、无法行动等情况。
(2)和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一样,口头遗嘱也必须要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不得中途离开。
(3)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不会当然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才会认定无效。这里的“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需结合实际情况考量。比如,重病濒危的遗嘱人转危为安,身体状况好转,具备了订立书面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那么其订立的口头遗嘱很有可能无效,这一点需结合实际去具体判定。这条规定其实也表明了法律对订立遗嘱的一个态度,即不鼓励订立口头遗嘱。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若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机构根据公证程序和相关的法律事实对遗嘱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与原《继承法》相比,公证遗嘱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种规定消除了遗嘱形式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限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三、遗嘱的内容要求
除了满足前述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外,遗嘱若合法有效,还必须满足内容要求。
1、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订立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应当符合该规定。公序良俗,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
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比如夫妻一方订立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该方的部分,不能把另一方的财产也给处分了,其他存在共有关系的财产中,也是如此。
4、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具有可执行性。
(1)明确遗嘱人和继承人身份信息
遗嘱中应明确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各法定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遗嘱人及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信息。
(2)说明遗嘱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订立遗嘱的原因
主要旨在表示遗嘱人自身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精神状况没有问题,订立的遗嘱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外力的干扰。
(3)明确具体的遗产范围
应当尽可能写明财产类型和基本信息,避免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不知道其存在,无法顺利继承。如房产,一般至少写明地址和不动产权证号,没有产权证的要写明土地证信息,贵重家具设备也要写明。如果房屋可能遇到拆迁或被征收征用,要写明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权益由谁继承。如果不写明,一旦房屋被拆迁,则因为遗产变更,原来的遗嘱失效。
(4)明确遗产分配方案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要写明继承顺位。如果同一顺位有多个继承人,要写明分配比例。如果只想指定一位继承人或遗赠人,可以在将所有财产列明后,写明“以上所有财产由某某继承”即可。
继承人已婚的,可以明确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明确则视为是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值得信任的监护人。
(5)明确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明确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有利于继承的顺利进行,尤其是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或其他组织,但最好是遗嘱人信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且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写明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获得报酬,因此也可以和遗产管理人事先约定报酬。
(6)明确其他内容
如遗嘱的份数、保存方式、制作日期、遗嘱人亲笔签名按手印等。遗嘱有见证人的,应写明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签署日期、与遗嘱人关系等信息。也可以附带遗嘱人签名的其他有效文件,作为遗嘱人的笔迹、手印参考。
5、在遗嘱执行前可随时变更遗嘱内容,但必须遗嘱人本人亲自进行。
遗嘱继承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但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具有执行效力。在遗嘱执行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可以在已订立的遗嘱上直接修改,但必须本人亲自修改,并在修改的地方签名确认,注明年、月、日。也可以重新订立新的遗嘱。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需要强调的是,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老人头脑不清醒,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遗嘱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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