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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土地都是人们赖以生活的根基,房屋是人们赖以生活的保障。
现阶段,我国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为了加快征拆效率,降低补偿标准,仍存在着很多不按照规定进行的违法拆迁,这不仅有损国家形象、法律权威,严重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如今,大家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面对征拆方的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学会辨别哪些征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大家介绍在征拆过程中,征收方哪些行为其实是在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先搬迁,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征收方才可以将房屋进行拆除。
但是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很多时候并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进行,这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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