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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案基本事实
(一)本案的缘起是秦某卫在M银行贷款已逾期,同时Z担保公司对秦某卫负有担保偿还责任,因此M银行与担保公司找秦某卫商谈偿还欠款事宜属于工作职责,具有正当性
在案有充分证据证明,秦某卫在M银行贷有两笔贷款。第一笔贷款是姚某某、宋桂香负责的业务,2012年六七月份,秦某卫在M银行维明支行用信用贷款贷了100万,且Z担保公司对此进行担保,而后该项贷款随姚某某工作调动转入Y支行,至2013年9月份该项贷款已经逾期。第二笔贷款是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负责的业务,2013年1月份,秦某卫向M银行贷款300万,截止2014年1月份贷款到期,直到案发前秦某卫分文未还,在此期间,银行和担保公司一直寻找秦某卫(详见姚某某提交的曹某光出具的自书证言),还不远万里到广州找秦某卫要求其还钱,后来杳无音信。据悉,秦某卫已因贷款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因此秦某卫对于案发具有重大过错,因此M银行和担保公司找秦某卫商谈还贷事宜均基于工作上的职责所在,具有正当性。
(二)本案侦查机关仅依靠报案人提供的怀疑线索报案即将姚某某列入犯罪嫌疑人没有事实根据,且接案次日在未查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急速立案,不排除在未查明案件事实前提上姚某某被冤非法拘禁罪的可能
本案中,所谓报案人陆某君是受秦某强之托报案称秦某卫被Z担保公司的人从M银行带走,怀疑其被非法拘禁,其并不是掌握了姚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而是恰恰是报案人陆某君对本案情况一无所知,完全是听秦某强的传达,并事前“约定”了时间报案(详见2014年4月16日陆某君询问笔录P209)。秦某卫在去M银行的路上告知了委托报案人秦某强自己的去向,且后来还给秦某强拨打电话,所以秦某强始终知道秦某卫的行踪和事情。侦查机关在未传唤任何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就在报案人报案次日决定立案,而在立案之前,本案还大量存在与本案无关的人员纷纷列入犯罪嫌疑人,在毫无关系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而与本案沾边的就以犯罪嫌疑人对待并采取强制措施,不排除侦查机关顶风而上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
(三)M银行Y支行与Z担保公司系合作关系,不论人事还是业务都互不隶属、互相独立,且在催要秦某卫欠款时也是各行其是
M银行与担保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且系业务合作关系,不论在人事上还是业务上都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M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与秦某卫有着业务关系往来,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基于两个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秦某卫欠M银行贷款100万,该项贷款由Z担保公司担保,换言之,Z担保公司负责追缴该项贷款欠款;另一是秦某卫欠M银行贷款300万,该项贷款由M银行李某冰、宫某平、白某良负责,本笔贷款未担保,换言之,该笔贷款与担保公司无关,而由M银行负责追讨。由此得知,这对秦某卫追讨欠款过程中,涉及两条线,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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