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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一公司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单位法人代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喻某系上海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该公司与成都某建筑公司签署了2020-2021年度安装服务协议,为成都某建筑公司提供安装服务。
2021年4月起,上海某建筑公司就成都市双流区某项目工程拖欠工人工资。同年6月,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海某建筑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认定上海某建筑公司在该项目中拖欠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并责令该公司在收到责令书内三日支付工资。
整改到期后,该公司未出面配合调查也未支付工人工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喻某采取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拖欠劳动者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喻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被告人喻某平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及被告人喻某系初犯、坦白。综上,双流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恶意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些人认为拖欠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大不了最后付钱,实际上,2011年5月1日起,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便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法条。
《刑法》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两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至十万以上的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和被告人喻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行政处罚后,仍不予理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意明显,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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