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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从抽象的角度看,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行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过,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着基础的政治层次。也因此,国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而对于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政治学上的国家(state)一词,最早来自于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里所用的statos一词,该词来自于拉丁文status。  汉语中的“国家”一词,“国”的涵义类似于欧洲观念中的“国家”,而“国”与“家”在最初是有区分的。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秦汉以后以一国而统天下,由于儒家文化强调“家国同构”,家又指家庭、家族,从而形成了“家”“国”并提的条件,“国家”指一国的整体,如西汉刘向《说苑》:“苟有可以安国家,利人民者”,《明史》:“国家正赖公耳”。但是中国古籍中出现的“国家”并非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而只有“天下”的观念。在西学东渐时,才用“国家”一词附会西方的state。

概述

  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马克思主义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革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国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是V.I. 列宁 对K. 马克思 、F.恩格斯的国家观点最全面、最准确的概括。它包括3层含义:  1.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  2.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它们的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政治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政权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治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和力量的表现,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统治。  3.国家是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干部),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3项构成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权力。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原始氏族社会里,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国家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必然分裂为阶级的时候,为了控制阶级对立而产生的。国家与氏族组织的区别:①氏族组织由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维系,国家按地区划分。②氏族组织没有特殊的武装力量,国家有武装的队伍和法庭、监狱等物质附属物。③国家具有掌握公共权力和征税权的官吏,他们作为日益脱离社会的权力的代表凌驾于社会之上。  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国家作为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的特殊管理机器的表面现象,掩盖了这一本质。剥削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极力散布各种歪曲国家本质的超阶级国家观。如奴隶主哲学家柏拉图依据古埃及人把灵魂分为心(理智)、胸(情感)和腹(贪婪、任情纵欲)的方法,在他的“理想国”中与此相对应地划分统治阶级、武士和劳动者 3个等级,试图借助人体器官的分工来论证等级森严的奴隶主国家的天然合理性。中世纪欧洲封建统治阶级把国家的产生归结于神的意旨,宣扬“君权神授”说。资产阶级的启蒙学者以“社会契约论”否定了“君权神授”说,在历史上具有进步的意义,但他们还不能正确说明阶级的本质。如有些人认为国家是由领土、人口和主权 3个要素构成,有些人把国家看作是调和社会矛盾的机关。只有马克思主义把国家同阶级和阶级斗争联系起来,才在人类思想史上第 1次揭示出国家的真正本质。国家在阶级社会中的作用在于保证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能够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国家的这种作用通过执行各项国家的职能而得到实现。国家职能是:对内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以保持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对外防御外来的侵犯和颠覆。此外,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近代国家还发展了组织、调节和干预经济生活的职能。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国家。马克思主义按照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所谓国体,把国家区分为剥削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国家两种类型。前者包括奴隶主阶级专政、封建阶级专政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后者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无产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国家,也属于无产阶级国家类型。同一类型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所谓政体,以反对敌人和保护自己。奴隶主专政国家采取过君主专制、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封建阶级专政国家采取过君主专制和等级代表君主制;资产阶级专政国家采取过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和苏维埃制。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肩负着消灭剥削和剥削阶级的历史使命。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逐步彻底消灭了阶级,消灭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国家的各种政治职能就会逐渐失去作用。当人类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国家将为更高级的社会组织所代替。

国家的起源

  乔纳森·哈斯概括了两种国家起源的模式。一种是冲突论,认为国家的产生源自于解决社会分层制度中的内在冲突的需要。一种是融合论,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协作的需要。  哈斯总结了国家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国家的演进是在环境限制和频繁战争中进行的   2.国家的演进是在大量基本生活资料要求输出和交换的基础上进行的   3.国家是在大规模水利灌溉工程中演进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私有制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之前只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公社。根据对古代欧洲和中国的考古学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氏族公社向国家的过渡有两种模式: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形成;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中演化形成。

国家的产生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同一切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起源理论的基本分歧点。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理论提出的前后,一些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国家起源理论。最有代表性的有神权论、暴力论和契约论。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神权思想大成的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是其代表。神权论从16世纪开始衰落,但至今在一些国家仍有影响。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德国哲学家E.K.杜林、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和德国理论家K.考茨基都是暴力论者。契约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16~18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英国的T.霍布斯、J.洛克,法国的J.-J.卢梭都是契约论的代表。契约论对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国家三要素理论

  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的形式

  即国家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反映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和管理政权机关,如 君主制 、 共和制 、 总统制 、内阁制、委员会制等等。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如 邦联 、 联邦制 、 单一制 等。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为国家本质所决定,国家形式必须适应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各国的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对比等因素不同,所以国家形式也纷繁多样,即使本质相同的国家也可采取不同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常由一国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所确认,受到国家的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国家的职能

  西方政治学者通常把国家职能叫做国家功能,或把国家每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具体任务和国家活动的形式,说成是国家的职能。如有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个别国家机关的功能,说国家有立法、司法、管理的功能。有的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国家活动的具体目的,说国家有3个目的:①保护国家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②保护国内每一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与压迫。③举办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或不能举办的事情。还有人说,国家有4个目的:安全、法治、经济、文化;或5个目的:安全、秩序、公德、自由、福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职能是国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为解决该社会的基本矛盾服务的。国家机器的每个部分,虽然具体任务、目的、活动方式不同,但它们都是为国家的总任务、总目的服务的。因此,国家职能是指全部国家机器活动的整体功能。   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具有两个共同的基本职能:①内部控制多数被剥削者。②外部侵略别国领土,扩大本国的领土,或者是保护本国的领土不受别国的侵犯。这两个基本职能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体现,而内部职能是剥削阶级国家的主要职能。它是剥削阶级压迫广大劳动阶级,把他们控制在阶级统治“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本质的主要体现。剥削阶级控制多数被剥削阶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方式外,凡是统治阶级为了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其生产关系的“秩序”范围内的国家活动,都属于内部职能,如兴修水利、文化教育、干预经济、社会救济、环境保护等,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它是最后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决定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了,它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不单纯是暴力工具,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有3种职能:  1.镇压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的反社会分子的专政。  2.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  3.保卫祖国,防御帝国主义侵略。  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内部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具体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义政权,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形成的条件下,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剥夺剥削者,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改造小生产个体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在这个历史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职能,是镇压剥削者反抗,维护与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同时,还要积极组织经济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后,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阶段,国家工作的重点、活动的主要方向就是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组织经济、文化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职能。但是,阶级斗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此国家的专政职能仍不能削弱。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不论大小强弱,发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等等。  3.自保权。自保权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的内容:  (1)国防权是国家制定国防政策,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犯的权利。  (2)自卫权是国家遭受外国武力进攻时,单独或与其他有关国家一起进行武力反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

国家的发展与消亡

  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的发展也表现为几种历史类型的更替。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同社会形态的变革规律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发展过程时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是社会变革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出现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个阶级手中,旧的国家类型被新的国家类型所代替。社会革命是剥削阶级类型国家变革的一般途径。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过程也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过程。封建制国家代替奴隶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代替封建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代替资本主义国家,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最终必然会消亡。阶级的消灭是国家消失的必要前提,只有消灭剥削阶级,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国家才会消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阶级差别消失,分配领域实行“按需分配”,对人的统治将被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到那时国家便自行消亡了。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在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力量,组织经济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就是为将来国家的消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